不可殺人(出20:13)—陳永建牧師
May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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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可殺人
第六誡至第十誡強調人際關係中必須嚴守的誡命,第六誡從「生命」本身開始談起----不可殺人。
一. 「不可殺人」的定義:
1. 希伯來文: Rasah
2. 舊約聖經的看法
3. 新約聖經的看法
二. 什麼是「不可殺人」?
1. 不可恨人 (約壹 3:15)
2. 不可詭詐 (撒下11:15)
3. 不可做假見証,致人於死 (徒6:13-14)
4. 不可利用權勢,致人於死 (王下21:10)
5. 不可為圖私利,致人於死 (太2:8, 16)
6. 不可因無憐憫,致人於死 (哈24:6)
7. 不可見死不救(太27:24)
8. 不可自殺 (出20:13)
三. 我們應該有的態度:
1. 生命本身的存亡在於上帝的主權 (伯12,10; 徒17:25-28; 傳8:8)
2. 生命本身有它的神聖性 (創1:26; 林前3:16-17)
3. 我們應熱愛生命、體驗生命、發揮生命最大的功能、產生生命最大的價值(太16, 26; 路12:22-23) 讓我們不但不殺人,更要成為和平之子,活出使人和睦的生活見証。